第一条 为创造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竞赛环境,从有利于出成绩、出人才、提高自行车运动水平的角度出发,特制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自行车项目预赛管理办法(以下简称办法)。

  第二条 运动员的积分是由国内比赛和国际比赛两部分构成,根据积分的排列顺序,确定十二运会决赛参赛运动员(队)。

  第三条 公路项目以2012年、2013年全国冠军赛、全国锦标赛及全国多日赛的成绩作为国内比赛的积分。

  第四条 山地项目以2012年、2013年全国冠军赛及全国锦标赛的成绩作为国内比赛的积分。

  第五条 场地项目以2012年和2013年全国冠军赛及全国锦标赛的成绩作为国内比赛的积分。

  第六条 BMX项目以2012年和2013年全国冠军赛及全国锦标赛的成绩作为国内比赛的积分。

  第七条 全国公路冠军赛、锦标赛中城市绕圈赛项目的成绩将计入全运会个人赛的积分。

  第八条 国家队队员参加国际比赛将获得国际比赛的积分。团体项目的积分,按出场运动员人数的平均分值,分别计入所属代表单位。

  第九条 获得2012年奥运会4—8名的运动员,可直接进入十二运会相关项目的决赛;获得2012年奥运会2—3名的运动员,除可直接进入十二运会相关项目的决赛外,还可以自选一个项目参加决赛;获得2012年奥运会金牌的运动员,除可直接进入十二运会相关项目的决赛外,还可以自选两个项目参加决赛,自选项目不占十二运会决赛总名额(团体项目除外)。

  第十条 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如因伤、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决赛,可由代表单位向自剑中心提出换人申请,替换运动员必须参加过该项目的预赛。

  第十一条 获得团体项目决赛资格的单位,可自行调整参加决赛的运动员,但该运动员必须参加过该项目的预赛。

  第十二条 积分的计算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已下发的《自行车项目运动员积分实施办法》(修订稿)的原则执行。

  第十三条 本“办法”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  第十四条 本“办法”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。

 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